组建工程中心,是从组织结构上实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研究开发计划的有力保障。组建工程中心,有利于分流人才和优化组织结构。组建工程中心,对促进发展国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形成国家科技整体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宗旨
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转化周期。同时,为满足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促进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并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重点选择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行业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主要支持一批代表行业科技水平、具有工程研究开发实力、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机构作为依托单位,通过人才分流,结构调整,组建工程中心,推动我国一批新型的科研开发基地的形成与发展。
组建目标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定的目标,在2000年前国家将分批组建200个左右工程中心,形成一支3-4万人的优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队伍,不断推出先进实用的工程技术成果,加速向生产企业的辐射和推广,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提高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做出有力度的贡献。
工程中心应是:
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工程技术,拥有一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优秀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是行业或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并具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
有强力的工程化研究开发的试验能力和工程设计能力,能够迅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推动形成产业。工程中心是行业科技成果的聚集地,是行业工程化技术的扩散源。
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在经济上具有自我运行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重点任务
承担国家重点科技研究开发任务,完成并提供一流的工程化技术成果。
针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进行配套化、成熟化、工程化的研究开发,并积极开展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
面向市场,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并通过工程技术承包,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交钥匙工程”。
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经济自立和自我发展,确保工程中心拥有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培养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队伍,并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总体布局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性影响的重大技术领域、对行业发展有全局性影响的关键技术领域、引进项目较多的主要技术领域,以及国外实行封锁的重要技术领域。
注重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使长远发展与近期需要部署合理,并强调与国家有关重大科技计划相衔接。
重视跨学科、跨行业的交叉性、综合性、复合性特点,强化技术集成,突出综合效益。
对现有重点科研机构,通过人才分流、结构调整,实行就地组建改建,有利于它们向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科技型企业的机制转变。
工程中心主要涉及农业、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几大方面,重点包括农业、能源、交通、电子、通信、化工、冶金、轻纺、建筑等主要行业,以及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医药卫生、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重点技术领域。
运行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以经济利益机制为纽带,技术优势为支撑,逐步形成在技术、经济和人才三个方面的良性循环机制:
技术上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在运行中要源源不断地吸收包括依托单位在内的上游科研群体的科研成果,经过工程化、集成化开发,持续地向下游企业或企业群体转移工程化技术。同时,将来自企业和市场发展中新的技术问题,带到新一轮技术开发循环中去。
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通过实力竞争,承担国家、行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企业的委托开发任务;通过工程化技术成果的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技术性收入;通过与企业联营生产获得经济效益分成;依靠自身一定规模的中试或拳头产品取得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将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再投入和改善自身经济状况。
人才上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队伍。
工程中心在运行和发展中,不是依靠国家,而主要是在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的竞争中得到不断壮大。
管理体制
国家科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编制工程中心总体组建规划,明确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并实行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
有关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与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综合性强、跨行业和跨部门组建的工程中心,通过组成有关部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审议专家组由国家科委组成,负责对工程中心的规划制定、立项和验收评审、运行考评工作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工程中心最高决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采取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
组建程序
工程中心的组建,由国家科委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为使工程中心组建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客观公正、平等竞争,国家制定了相应《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在组建立项程序上,按照部门(地方)组织申报、专家论证和咨询审议、国家审批的步骤进行。
专家咨询审议分两级进行,初审为同行专家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复审为工程中心综合审议专家组综合评审,并由工程中心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复审通过后,报国家审批。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组建工作按照国家批准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目标和任务进行。
组建任务完成后,国家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称号;不合格者要限期改进,直至撤消。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将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合格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申报条件
在本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行业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开发、设计和产业化基础。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作。
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加工装备。经组建充实和完善后,能够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相应的资金匹配。
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有与企业共建工程中心的良好基础。